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于2025年5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051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永赢基金”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线上直销渠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代码为024394。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发起资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
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
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
的责任。 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
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
点查询确认结果。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
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
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的
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上
述限制。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情况, 请详细阅读2025年7月8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maxwealthfund.
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永赢恒生消费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和《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认
购事宜。
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理论上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
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除
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国家/地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税务风险、监管
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恒生消费指数反映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
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
恒生消费指数的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2)行业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类别中:家庭电器、消费电子产品、玩具及消闲用
品、家具、宠物用品、纺织品及布料、服装、鞋类、珠宝钟表、其他服饰配件、酒店及度假村、旅
游及观光、餐饮、消闲及文娱设施、服装零售商、多元化零售商、其他零售商、包装食品、乳制
品、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食品添加剂、禽畜肉类、农产品、超市及便利店、个人护理、家居
消耗品、膳食补充品、护肤与化妆品。
(3)选样方法
市值排名最高的 5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4)缓冲区
排名 60 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 40 名或以上的非成份股将加
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 , 将按市值排名决定 , 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
hsi.com.hk。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影响的市场风
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
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外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与标的指
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含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同时本基金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
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
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部分。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
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
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本基金投资者需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部分。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远期合约等衍生品。 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
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
度。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
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
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政
策风险等。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届满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
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
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届时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
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
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的不受
上述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
额。 A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A,代码:024393;C类基金份额简
称: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C,代码:024394)。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 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
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
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
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包括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
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八、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含存托凭证)、与标的指数相关
的公募基金(含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
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
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
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十三、 销售机构” ”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十三、销售机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联系人:施筱程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400-805-8888
永赢基金官方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永赢基金” 并选择关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 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各销售机构提供
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
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7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
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
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
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
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
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上述限制。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费率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分别计
算。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80%
M≥1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10.00)/1.00=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9,930.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 : 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
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0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00元,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0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为5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00+550.00)/1.00=5,500,550.00份
即: 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七、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
售机构” ”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
(2)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
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6)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
承诺函》的回执;
(7)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8)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
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9)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10)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
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书》;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一
式两份;
(4)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
查问卷》;
(5)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
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
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9)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
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
等;
(12)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件(如备案批
复函)等;
(13)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
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4)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等及托管行资
料;
(15)如是QFII 账户,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6)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
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
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19)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0)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 《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表》;
(21)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
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2)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3)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
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
基金名称” 。 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 , 本公司及本
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注意事项
人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线上直销渠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费指数发起(QDII)A,代码:024393;C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发起(QDII)
C,代码:024394。
的认购申请无效。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
销中心账户;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
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沈望琦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 ” 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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